中山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程
中山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程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是我校全面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创造性人才培养和提高研究生质量,把我校办成高水平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推荐的范围和比例
第一条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优秀生;“免试”的涵义是免予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但必须经过面试(复试);“应届”的涵义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第二条 推荐免试生的比例
1.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要符合推荐条件,均可推荐;
2.其它专业报送的推荐人数占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的比例,视当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而定,学校将对非基地各专业的推荐数实行相同的比例;
3.属学校重点扶持的学科如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数量特别多,或长期以来正常招收的研究生生源特别短缺,因而需增加推荐免试生名额的,须另行申请;
4.已基本具备推荐条件,并同时申请获准参加国家安排的支边支教工作或经我校批准作为以流动助教、助管形式,留校补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的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保留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1—2年(视具体工作项目时间而定),由学校单列免试推荐名额,不占各院系已有的推荐指标(各缺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流动助教、助管指标,报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章 推荐生的条件
第三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为祖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明确志向和较强责任感;严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第四条 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的基本要求:
1.基础扎实,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在前15%—20%(文、理科基地班名次在前30%以内);
2.文、理本科一至三年级共六个学期的必修课学习成绩有三分之一左右达到优秀,其余必修课程的成绩一般应达到良好;医科类学生一至四年级的必修课学习成绩应在本专业平均成绩以上,主干课程低于70分的不得超过三门。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获优秀成绩(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后,可执行教育部有关新规定);
4.学风端正,学习主动性强,有较强的钻研精神,知识面较宽或在某一学科领域的学习上确有突出成绩,并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第五条 对科研能力的相关要求:
1.研究能力较强,思维敏捷,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富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其它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应予优先考虑,并允许对本办法第四条第1、2、3项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相关专业的具学术意义的省级以上各学科竞赛奖项,并且是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上发表过与所读的本科专业或所报读的研究生专业有关的有一定篇幅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二作者;
(3)为学校或社会承担研究课题,取得成果鉴定或使用单位证明,并经我校该学科领域两名具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一名需具正高职称)作出书面认定和予以推荐者;
(4)已和相关研究生专业的导师合作科研,是该项目的主要骨干,该项目已在学校科技处、医科处或社科处备案(其中教学研究项目在教务处备案),并有阶段性成果,经本专业导师组认定者。
第六条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基本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体育成绩和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合格;心理素质健全,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七条 有关奖惩方面的基本要求:
1.在本科前三学年中至少获得一次学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三章 推荐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动员: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对三年级、五年制(医科类专业为主)四年级下学期的本科生进行公开的申报免试推荐生的动员工作,有条件的申报者可在暑假前后向拟报读的接收单位或学科点进行初步联系。
第九条 申请:各本科生所在院系一般在每年9月上旬以前受理学生的个人申请,学生的个人申请书必须列明本人已具备的推荐免试条件、报读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以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同时必须表明在获得推荐后是否可能放弃这一资格的态度;有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须作为附件(可用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上交所在院系。
第十条 初审:各院系应由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主持,并可吸收本单位教务员、该专业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参加,在9月15日前对报名者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拟出入围面试的候选人名单,让其填妥学校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并将入围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
第十一条 面试:各院系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由推荐单位和学生报读专业共同组成的面试小组(如学生报读外校,导师组可只由推荐单位组成),对进入面试范围的候选学生进行面试;每个面试小组一般应有5名以上的教师参加,参加者原则上应是研究生导师,个别非导师也应是担负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面试内容分为“基础和专业综合测试”与“外语口试”,其中基础和专业综合测试的内容不宜太窄,一般应掌握在一级学科领域,有的学科可扩大到学科门类,外语口试可兼顾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应做好面试情况记录,并由各参加面试的导师分别对上述两方面的面试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再计算出各候选人的两项得分各自汇总后的平均值;面试完毕时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过半数赞成票者方可推荐,并按平均分值的高低,结合其它条件确定推荐名单(其中“基础和专业综合测试”与“外语口试”任何一项平均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推荐);面试的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中旬,面试的方式由各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和导师组确定,面试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第二榜)。
第十二条 报送:各单位把通过面试并经本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同意的推荐名单于第二榜公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以前,将签署好单位推荐意见的推荐表连同完整的推荐名录(接推荐次序排列),加上本人的申请书,有关科研成果和业绩证明材料,以及本科前三年的学习成绩表报送教务处;第二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尚未报送名单的,按放弃推荐指标处理,有关指标将追加给其它单位,后果由延误者负责;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超指标报送,超报无效。
第十三条 审批: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上报名单的审批工作,并即向全校公布拟正式推荐的名单(第三榜);10月中旬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推荐的免试生材料,凡推荐到我校各硕士点的,统一由教务处转送研究生院;凡向外校推荐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寄送,有关单位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以便免试生在研究生报名期结束前能获得接收单位的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录取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拟定。
第四章 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办以及教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各1人。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有本科专业的实体院系可成立推荐工作小组,该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相关硕士点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推荐免试生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美等多方面全面衡量,以学业成绩为主线,注重对免试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创新思维、科研能力的综合考核,保证免试生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培养潜力。
第十九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坚决反对并抵制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必须认真受理师生的投诉,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包括动员和答疑;协助学生及时与拟报读的外单位联系;指导学生填报志愿,避免过于集中申报少数热门专业或过于集中在原就读的二级学科单位,免试生可以实行跨学科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四条所指的学习成绩,若按百分制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至89分,中等为70至79分,及格为60至69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既是获得进一步深造的资格,也是作为本科毕业生的一种荣誉。对于获得推荐免试资格而因客观原因未被录取的学生,学校将积极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对无客观原因,占用免试生指标而又在推荐期过后自行放弃攻读硕士学位机会的,将作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但在本科毕业或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中止或撤消其免试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或取得毕业资格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2.本科毕业论文不能获得良好以上成绩者(医科类学生毕业综合能力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3.因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或停学者;
4.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推荐工作进行期间,由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